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權人 陳燕芳 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緯翔 債務人 張雪芳 債務人裕豐裝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金道 債務人 趙金城
一、㈠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裕豐裝訂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裕豐裝訂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裕豐裝訂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趙金城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裕豐裝訂有限公司、
趙金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芳、裕豐裝訂有限公司、
趙金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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