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聲請人 陳彥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NGLASANJAZIELMORCILLA(中譯: 潔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DINGLASANJAZIELMORCILLA(中譯:潔兒)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DINGLASANJAZIE
LMORCILLA(中譯:潔兒)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記載29,000元2021年(即110年)10月13日無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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