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德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2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型號「K068」行動麥克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辛德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2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型號「K068」行動麥克風1支,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某日,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型號「K068」行動麥克風之商品,嗣由告訴人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標購入1支後,經被告寄送該型號之行動麥克風1支給告訴人公司,再由告訴人公司報案,並提供該支行動麥克風給警方扣押。而上開扣案之行動麥克風經告訴人公司所授權之世大有限公司鑑定,認確屬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途訊」商標圖樣之物品無誤等情,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59頁反面),並有拍賣得標付款網頁資料(見偵卷第36至40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4頁)、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3至31頁)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之行動麥克風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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