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149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黃俞鑫
被告 林誠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南市官田區,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局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雲林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