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倫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林聖倫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出手傷害他人本有不當,惟考量係因其妻受到告訴人駕車撞擊,一時氣憤及情急而出手毆打告訴人,犯罪動機猶可理解,併參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以徒手傷害之犯罪情節及手段、告訴人之傷害程度、被告於警詢中所述現為服務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