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75號聲明人 李竹新 聲明人 李玉芬 聲明人 李育峻 聲明人 李秉晟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以晴 聲明人 李俊翔 聲明人 李凱翔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鳳英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李志宗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