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張正男
張水 前列張正男、張水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林秋專
林江 阿敬 林秋妙 林進房 林品均 林秋招 林秋燕
林長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和第2項分別請求被告林秋專等移轉起訴狀附圖一編號A和B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8分之1於原告張正男和張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之價值定之,參酌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33元,面積合計351.15625平方公尺(50坪+56.25坪=106.25坪,以每坪約為3.305平方公尺換算後,約
351.15625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7,60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