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

原告 王崇品

被告 謝雅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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