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 債務人 蘇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苡蓁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57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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