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梁佑瑄 被告 彭文祥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竹簡字第2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文祥被訴對原告梁佑瑄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判處免訴,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