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債權人 洪進 財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裕慶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615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若未
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利率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王裕慶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聲請事項並無請求王裕
慶給付之內容)?如是,並補正釋明對王裕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暨其請求標的與數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