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16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胡原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莊居勇 、 莊陳麗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本票發票日為「101年3月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陳報外幣拆款市場SIBOR180期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