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94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嗣於97年3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621號函附台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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