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繼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1號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即曾文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本院於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12日、105年1月27日及105年4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105年1月19日、105年2月3日及105年4月1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