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0號受罰人 張海鳴 即聲請人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海鳴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又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晟遠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選任受罰人張海鳴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2月1日同意就任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晟遠資訊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101年度司司字第336號案卷核閱無訛。嗣受罰人於清算完結,於102年4月1日將清算完結之結果送請股東承認後,遲至102年5月
6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亦有晟遠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審查同意書及受罰人提出之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上之本院收件戳印日期在卷足憑,顯已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及審酌遲誤期間尚非長期等情,酌處最低罰鍰3,
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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