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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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債權人 葉松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姜景棠 、 邱郁玟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
6年10月11日向葉松德借款共新台幣22萬元,然迄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之借款期限自民國106年11月30日至
110年6月30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