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卓別林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天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廖秀琴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