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370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7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就其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受到莫大傷害表示歉意。
二、聲請人仍保留臺北市○○區○○路○○○號四樓房屋是否由
相對人居住之決定權。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