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徐德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6月24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1043692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德忠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31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10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行為時間,利用號碼0000000000行
動電話於國民黨立委粉絲社團中以暱稱「宋中基」之名義
貼文「高端的前身就是基亞,炒股炒到股民遍地哀嚎,中
裕炒到400多,浩鼎炒到700多,這兩股票都是菜英文家族
的,所以為什麼馬上簽約1000萬劑沒有三期實驗的疫苗」
等言論,散佈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眾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貼文擷圖。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
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
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
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
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
非行。本件被移送人於臉書網頁轉貼散布內容提及『高端的
前身就是基亞,炒股炒到股民遍地哀嚎,中裕炒到400多,
浩鼎炒到700多,這兩股票都是菜英文家族的,所以為什麼
馬上簽約1000萬劑沒有三期實驗的疫苗』之上開行為,乃係
將不實之謠言散佈於公眾,足以使民眾錯誤認知與懷疑,甚
至不願意配合防疫措施,引起恐慌,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
於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四、本院審酌一般民眾對現今社會環境之觀感多仰賴網路取得各
項資訊,但網路資訊虛實參半,被移送人未經求證即散佈之
,思慮不周,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項第5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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