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盈君
王崇恩 〈原名 王勁堯 〉被告 林宥翔 〈原名 林毅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國振 即哈利波特草地飛球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家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盈君
王崇恩 〈原名 王勁堯 〉被告 林宥翔 〈原名 林毅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國振 即哈利波特草地飛球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