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林嘉煌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廷麟
賴榮妹
盧賢妹
賴永光
賴永正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0號0樓 賴慧明
賴忠勇
賴美玲
賴彥琴
賴光勇
鄭文德
鄭明德 鄭彥慈 鄭娘女
鄭鳳梅
蔡鄭珠江
鄭子頤
許秀珠
廖俊明
廖伯凱
廖叔尉 廖仲葳 周星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家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