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彭明焜 相對人孫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102年度票字第1號本票裁定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2年度票字第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雖仍設籍連江縣東引鄉○○村0鄰00號並未遷移,然實際上已不居住於該處,現行方不明,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送達相對人之文書依法改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票字第1號卷宗,本件寄存送達後本院函請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後,確定其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東引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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