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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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365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燕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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