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0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祥榮租賃有限公司、 李文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1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