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陳坤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133元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33,382元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26日止年息18.25%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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