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吳燕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就汽車取償及有無另對第三人 胡安進 取得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