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學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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