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83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另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再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巷○○號)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3萬5196元購買三陽機車UP6─558,目前尚積欠2萬6397元及自96年2月22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因債務人已於96年3月22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而是否仍有應繼承人則屬不明,迄今親屬會議亦未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故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代位清償及債權移轉證明書、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本院96年度繼字第742號函、監理站網路公示資料、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行照各1件(上皆影本)、被繼承人甲○○除戶謄本及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各1件暨法定繼承人戶籍謄10本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577、742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甲○○第一、二、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業已死亡,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且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甲○○之母、兄弟姊妹及子女,渠等均無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足徵被繼承人甲○○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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