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戊○○
9巷1原告己○○原告丁○○
9巷1原告乙○○
9巷1原告丙○○原告甲○○前列六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80元,尚不足新台幣58,720元,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前揭訴訟費用,逾期未繳納,依法裁定駁回。
二、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