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妃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聖徒會附設高雄私立曉明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受僱於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42,216元,且未提繳足額勞工退休金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42,216元並應提繳14,982元至勞退專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即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3,411元並應提繳14,982元至勞退專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208,805元【計算式:242,216-33,411=208,805】(即上訴人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未獲勝訴部分),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0元,上訴人仍應暫先繳交第二審裁判費1,105元【計算式:3,315-2,210=1,105】,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1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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