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許睿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芷芸 、 陳志標 、 洪明秋 、 謝敬賢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4,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