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22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張政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107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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