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9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駱鵬年 律師

受監護宣告

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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