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李冠諭 被告 江莉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
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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