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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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銷燬扣案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火藥壹罐、火藥壹瓶,均毀棄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志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861號、111年度偵字第151號提起公訴。扣案火藥1罐、火藥1瓶之火藥類證物,現由彰化縣警察局保管中,且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毀棄上開火藥類扣押物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案理中。本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於110年9月11日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執行搜索,扣得火藥1罐(二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號);並於同日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31號、33號執行搜索,扣得火藥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號)等節,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可參(偵二卷107至125頁、133至142頁)。上開扣案物,均為黃色顆粒及灰色片狀物質,經鑑定其成分,均含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等成分,皆係雙基發射火藥等情,有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6日鑑定書,附卷可憑(院卷225頁)。參以上開扣案物於遇熱爆炸或燃燒之情形下,確有造成保管人員安全之危害之慮,堪認其屬易生危險之物。綜上,本院認扣案之上開火藥類證物,既已取證鑑定完畢,為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應命執行機關毀棄之。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