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零七百二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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