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零七百二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