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79號
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