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家訴字第109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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