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99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債務人 何帝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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