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87號原告 莊星豐 被告 張文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