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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