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告 魏致煌

被告 李春松

上列被告李春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蕙伶

法官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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