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 陳明修 被告 鄭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及禮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之1十八樓,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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