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勵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涵 代理人 陳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旭榮製衣│第一商業│106年7月31日│100,006元│AW0000000│││股份有限│銀行忠孝││││││公司│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