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俞文賢國泰世華後 │97年3月15日│139,400元│0000000│││││埔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