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69號
110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霖
陳姵琦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110年度偵字第12714號、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110年度偵字第13123號、110年度偵字第131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125號、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110年度偵字第15799號、110年度偵字第15800號、110年度偵字第16677號、110年度偵字第18182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755號)暨移請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慶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陳姵琦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
陳慶霖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慶霖自民國109年10月初起,參與由 吳孟哲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181號、第22925號、第25774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986號、第1634號、第3039號追加起訴)、 李杰儒宋宇祥 (上二人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986號、111年度偵字第1634號、111年度偵字第3039號提起公訴)及另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女所共組,專以實施詐術行騙牟利及洗錢為目的之詐欺、洗錢犯罪組織,並由陳慶霖陸續招募陳姵琦、 張天富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09號提起公訴)、宋重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986號、111年度偵字第1634號、111年度偵字第3039號提起公訴)參與該詐欺、洗錢犯罪組織。陳姵琦經陳慶霖招募後,即自109年10月19日起,參與由陳慶霖、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張天富及另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女所共組,專以實施詐術行騙牟利及洗錢為目的之詐欺、洗錢犯罪組織,並於同日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設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帳號告知陳慶霖,由其轉告宋宇祥並輾轉通知另不詳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嗣陳慶霖、陳姵琦即與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及其他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犯罪組織內不詳男、女成員,於109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0日期間,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載詐術,使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載之人俱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分別將同欄所載款項匯(存)入陳姵琦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內,而由陳慶霖指示陳姵琦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9「提款(轉匯)時間/處所」欄所示時、地,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9「金額/洗錢方式」欄所載方式提領現金後,攜至提款地點附近陳慶霖指定地點,將款項轉交陳慶霖或宋宇祥,再由陳慶霖轉交宋宇祥或吳孟哲所指定、同詐欺犯罪組織內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性。另陳姵琦並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5「提款(轉匯)時間/處所」欄所示時間,將5,223元轉帳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慶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告陳姵琦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㈢證人 陳慶諭 、張天富、 宋宇翔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㈣附表一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四、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準此,上開2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別,且2罪間亦無前述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分擔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共同詐騙被害人之財物,是以,被告2人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一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2人即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且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在分擔詐欺集團中車手之角色,以維持本案詐騙集團順利運作等分工行為,共同詐騙取得被害人之財物,顯見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行為與其首次著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行為間,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而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另被告陳慶霖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係在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是⒈核被告陳慶霖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法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陳慶霖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犯四罪間,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⒉核被告陳姵琦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陳姵琦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犯三罪間,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⒊核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29所犯各罪間,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姵琦如附表二所示同日多次提領款項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簿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㈡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陳慶霖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自白不諱,固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㈢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起訴書暨追加起訴書所示之洗錢犯
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㈣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85年度台上字第622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2人雖未實際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然被告2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事前謀議由擔任話務手之人以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詐術行騙,並分工由被告2人分別提領及收取詐欺款項,顯屬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之一環。被告2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就所欲進行之犯行,事先已有認識,縱被告2人未全程親自參與犯行,依前述說明,既在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被告2人自應對全部行為之結果負其責任。是被告2人與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及其他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取財犯罪之決心
,執意以身試法,且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共組詐騙集團,向民眾施詐行騙,其所為並製造詐欺款項之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其行為實應非難,暨考量被告2人參與犯罪所為分工之角色、參與程度,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2人犯罪紀錄,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陳慶霖與如附表一編號7、10、11、12、16、17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陳姵琦與如附表一編號3、4、5、6、7、10、11、12、16、17、20、25、26、28(見本院審訴卷第307至314頁、本院訴字卷第33至39頁)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㈦被告陳姵琦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悛悔之意,且業已與如附表一編號3、4、5、6、7、10、11、12、16、17、20、25、26、28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得到宥恕,此有和解筆錄1紙及和解書4紙(見本院訴字卷第33至39頁)在卷可稽,是認被告陳姵琦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於就被告陳慶霖部分,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09號、第12023號提起公訴;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181號、第22925號、第25774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986號、第1634號、第3039號追加起訴,則被告陳慶霖因有另案待審理,尚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㈧末按司法院大法官110年12月10日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略以
: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等語,是本案被告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㈨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
號),與本案原經起訴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本件被告陳慶霖供稱共領得新臺幣2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4頁),此即為被告陳慶霖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件尚無證據可認被告陳姵琦有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指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請併辦,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匯入金額及詐騙帳戶證據資料主文及宣告刑共犯/參與行為人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辛○○於109年11月2日9時17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載某手機APP操作,可投資澳門賭博網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0,000(1)被害人辛○○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5號卷第5頁至第7頁)(2)辛○○之第一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73頁、第77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亥○○於109年11月6日12時前某時許,於某交友軟體上,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澳門賭博網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6日、同年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680(1)被害人亥○○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4號卷第5頁至第6頁)(2)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8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684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宇○○於109年11月6日14時期某時許,由自稱 馬文 之中國大陸籍朋友要求,佯稱網路遊戲需要幫忙轉帳匯款,待回臺灣再還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6日匯款3萬、2萬,共2筆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50,000(1)被害人宇○○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卷第5頁至第9頁)(2)宇○○之凱基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0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未○○於109年8月26日凌晨0時26分許,在交友軟體「Soul」上認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又於109年10月8日遭對方謊稱因遭廉政公署拘留,需籌錢營救等,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6日匯款5萬、1萬,共2筆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60,000(1)告訴人未○○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8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2)未○○之彰化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17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5)告訴人未○○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LINE對話内容相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33頁至第55頁)(6)未○○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21頁、第29頁至第31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地○○於109年11月6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投資澳門賭博平台,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6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20,000(1)被害人地○○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3號卷第5頁至第7頁)(2)地○○之華南商業銀行地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31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丙○○於109年年11月9日11時30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博弈公司員工,佯稱可以利用程式漏洞賺錢,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6,000(1)被害人丙○○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99號卷第5頁至第8頁)(2)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8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丁○○於109年年11月9日10時26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香港人,佯稱車子房子均遭抵押貸款,需資金贖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69,000(1)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99號卷第5頁至第8頁)(2)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91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辰○○於109年11月9日10時46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香港晨星銀行員工,佯稱知道虛擬貨幣內部消息,可以投資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5,000(1)被害人辰○○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辰○○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2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申○○於109年11月9日12時55分前某時許,在交友軟體上,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香港匯豐銀行人員,知道香港大樂透號碼,可以下注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20,000(1)被害人申○○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申○○之臺灣土地銀行地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57頁)(3)申○○之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影本、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4)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5)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子○○於109年10月2日,於Omi交友網站認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香港人,佯稱可協助獲得中獎彩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84,320(1)告訴人子○○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字第1093009932號卷第39至52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2)子○○之匯款申請書(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字第1093009932號卷第85頁)(3)子○○之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購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字第1093009932號卷第89頁至第95頁)(4)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5)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乙○○於109年年11月9日14時7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博弈公司員工,佯稱可以利用程式漏洞賺錢,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200,000(1)被害人乙○○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99號卷第5頁至第8頁)(2)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99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甲○○於109年11月9日14時20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父親生病需要借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0,000(1)被害人甲○○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8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2)甲○○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21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玄○○於109年11月9日14時19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菲律賓賭場員工,知道開獎密碼,下注就會賺錢,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2,000(1)被害人玄○○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玄○○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24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梁苡嬋 於109年11月9日16時36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菲律賓賭場員工,知道開獎密碼,下注就會賺錢,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2,000(1)被害人梁苡嬋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梁苡嬋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24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寅○○於109年11月9日16時47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菲律賓賭場員工,知道開獎密碼,下注就會賺錢,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3筆共1萬1,500元至右列帳戶內。500(1)被害人寅○○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寅○○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41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0010,000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宙○○於109年7月間某時許,於交友軟體IPAIRS認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50,000(1)告訴人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卷第5頁至第9頁)(2)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宜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卷第71頁至第95頁、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第61頁至第70頁、第93頁、第99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天○○於109年11月9日19時57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投資人員,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4,000(1)被害人天○○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3號卷第5頁至第9頁)(2)天○○華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3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戌○○於109年11月9日20時48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香港網友,佯稱可以掌握葡金娛樂平台開獎模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10日各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760(1)被害人戌○○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卷第5頁至第9頁)(2)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9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260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蔡盛毅 於109年11月10日9時24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5萬元、2萬元,共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70,000(1)被害人蔡盛毅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5號卷第5頁至第7頁)(2)蔡盛毅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8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壬○○於109年11月10日9時44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注 威尼斯 平台獲得獎金,需繳手續費才能贖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94,200(1)被害人壬○○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3號卷第5頁至第7頁)(2)壬○○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4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酉○○於109年11月10日12時3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上自稱「坦然」,佯稱在房地產公司上班,可協助幫忙賣房子賺取差價,但需先付訂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0,000(1)告訴人酉○○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酉○○之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簿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7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7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庚○○於109年11月10日12時7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父親在香港開刀,需借醫療費,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2筆5萬元,共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100,000(1)被害人庚○○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庚○○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2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己○○於109年年11月10日12時40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香港娛樂公司員工,佯稱房子被抵押,需資金贖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60,000(1)被害人己○○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99號卷第5頁至第8頁)(2)己○○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20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黃○○於109年11月10日13時23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香港人,佯稱要賣房子給被害人讓其轉賣賺價差,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5,366元、50,000元,共55,366元至右列帳戶內。55,366(1)被害人黃○○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第5頁至第10頁)(2)黃○○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2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戊○○於109年11月10日13時28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澳門創投工作者,佯稱邀請被害人擔任海外人頭投資公司可以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226,600(1)被害人戊○○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82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2)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225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午○○於109年10月29日,於「SweetRing」交友軟體上,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購買國肽生物科技股票以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86,000(1)告訴人午○○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字第1093009932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2)午○○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交易明細、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字第1093009932號卷第99頁至第11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丑○○、查金錠於109年11月10日13時50分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借用被害人名義購買房子,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5萬元、3萬元,共8萬元,及朋友查金錠匯款2萬元,總共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100,000(1)被害人丑○○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2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2)證人查金錠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3號卷第5頁至第7頁)(3)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97頁、第164頁)(4)查金錠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147頁)(5)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6)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巳○○於109年11月10日15時許前某時,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在澳門博彩公司員工,佯稱可以控制彩票開獎而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58,000(1)告訴人巳○○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74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77頁至第78頁)(2)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簿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聯邦帳戶)第20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偵12714卷第25至29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67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9(追加起訴書) 賴育柔 於民國109年10、11月間,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澳門地區某博弈公司之職員「 陳天印 」,並向被害人賴育柔謊稱知悉該公司獎券開獎漏洞,被害人依其指示下注必能中獎及獎金匯台需手續費等,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10日,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50,000(1)被害人賴育柔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986號卷第119頁至第120頁)(2)賴育柔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986號卷第49頁、第51頁、第53頁)(3)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3號卷第59頁至第71頁)(4)提款影像(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號卷(核退卷)第21頁至第25頁)陳慶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陳姵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0,000265,000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戶名:陳姵琦陳慶霖、陳姵琦、吳孟哲、李杰儒、宋宇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附表二編號提款(轉匯)時間∕處所金額∕洗錢方式1109年11月2日上午11時26分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萬元2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50分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萬元3109年11月6日下午3時6分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提領現金185,880元4109年11月7日上午12時3分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市○○區○○○路○段000號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9,000元5109年11月7日轉帳5,223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6109年11月9日下午2時37分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提領現金1,196,171元7109年11月9日下午2時49分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500元8109年11月9日下午2時56分、57分許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58,000元9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提領現金1,006,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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