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牟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牟智偉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7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8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3%)。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106,978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牟智偉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8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3%)。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401,66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4,508,641元(計算式:3,106,978+1,401,663=4,508,641),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牟智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23%│││310697││月19日起│││││8元│││││├──┼───┼─────┼──────┼──────┼───────┤│002│新臺幣│牟智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23%│││140166││月19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牟智偉│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69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牟智偉│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16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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