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張巧薇
被   告 光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毅庭
       曾惠敏
       曾鴻陽
       曾鴻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自國泰世華銀行(下稱國泰銀行
)網路銀行轉帳時,不慎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1,100元至被告
所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網路銀行帳戶明細、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
第13至16頁)經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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