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晨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趙晨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114年2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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