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九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